1.本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依教育部111年6月2日臺教學(四)字第1112803172A號函辦理,自111年8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法規詳如附件新制_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2、110學年度以前(包括110學年度)入學之特殊教育學生,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舊制)核給。(詳如附件舊制_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3、111學年度以後(含111學年)入學之學生,適用修正後(新制)之規定。修正內容包含申領基準規定變更(增訂排名限制)並修正獎學金及補助金之類別、名額及金額等。(詳如附件新制_特殊教育學生獎補助辦法)
4、新制與舊制併行期間,適用舊制規定之學生,其申請基準、類別及金額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核給;適用新制規定之學生則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