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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
學生事務組 公布於 2024 年 09 月 06 日

112年3月22日起施行之修正後菸害防制法,重要規定重申說明如下:
全面禁止電子煙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如加熱式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
使用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展示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屆期未改善、回收、銷毀或退運者,按次處罰。
未滿20歲之人禁止吸菸
吸菸者,應限期接受戒菸教育;

未成年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未滿20歲之人無正當理由未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行為人為未成年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擴大禁菸公共場所
新增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新增酒吧、夜店之室內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雪茄館,不在此限。

違反規定吸菸者,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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