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生已逾加退選公告期間,無法繼續修習所選之課程者,得申請『放棄修習』,以下簡稱「棄修」,經核准之科目不列計學期成績。
二、申請日期:113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2月16日止,逾期不受理。
※ 於行事曆開始上課日(113/09/09)之後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至113/10/21止】申請者,方得退還經核准科目已繳學分學雜費之三分之二。
※ 於行事曆開始上課日(113/09/09)之後而逾學期三分之一申請者,所繳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三、需依規定繳交所選課程全額學分學雜費後方得辦理申請,未繳清者無法受理其申請表單。
四、申請程序:
(一)、填寫表單前,請先繳清全額學分學雜費 (已選課總學分數),未繳清者無法受理其申請表單。
(二)、登入虛擬校園課輔系統,點選「教務服務」→「申請專區」→「放棄修習課程申請表」完整填寫表單後按“登錄完成”。
五、依本校選課辦法規定,進修學士班、二年制學士班在學生每學期(不含暑期)至少需修習一科,碩士班在學生每學期(不含暑期)至少2學分。
六、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者及享有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者,依教育部補助原則,同一科目之就學費用減免以一次為限,辦理棄修課程須繳回之學分費已由教育部補助,故再次修習同一科目之就學費用將不再受教育部重覆補助,依重修收費認定。
七、申請就學貸款者,因退選課程(含棄修)後就學貸款金額與應繳學分費不符者,學校不會以現金退費,請務必至銀行辦理修正金額。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規定,學分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請同學依實際繳費金額辦理修正,若經查核辦理之金額溢貸,則取消當學期辦理助學貸款資格。
八、線上填寫表單後,請同學自行查詢表單回覆內容。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且經核准同意退選,將自系統刪除,請至課輔系統查看,不另行公告。
※表單查詢路徑:登入虛擬校園課輔系統→「教務服務」→「申請專區」→「申請查詢」,點選原填寫「放棄修習課程申請表」查詢回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