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依教育部規定:
- 申請核可者,將於113學年度第2學期之學分學雜費中扣除(不含暑期)
(113學年度實際繳納學費高於補助金額,以補助金額之數額核發;
113學年度實際繳納學費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實際繳納學費)。
- 本項補助範圍僅包括【學分學雜費】,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學業者,核發1/2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二、不合格者,若對於查核結果有疑義需申復者,請於113年11月24日前檢附佐證資料
- 年所得不合格或利息不合格者須檢附:應列計人口(學生本人、父、母)112年度「國稅局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若利息來自優惠存款者,請填寫存款利息審核表。
- 土地不動產不合者須檢附: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父、母)112年度「國稅局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 申復所提供之證明資料需為113年11月份申請的查調資料,並填寫申復申請表一同交至一樓服務部。
三、各級距助學金補助金額表及查核結果查詢
1.查核結果查詢路徑:【虛擬校園→登入ICAN系統→教務服務→繳費專區→學雜費減免→看113學年度申請紀錄_註記欄位】
2.各級距補助金額
113學年度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補助金額
(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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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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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級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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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政府補助金額
(全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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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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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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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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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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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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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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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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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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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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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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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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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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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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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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