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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公布於 2012 年 04 月 23 日

中國文化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

91年5月10日教育部台(91)高(一)字第91066548號函核定

94年12月27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0940181140號函核定

100年1月5日本校第1648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100年1月19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1000004857號函核定

100年3月2日本校第165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100年3月15日教育部台高(一)字第1000039132號函核定

103年1月8日本校第1690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103年2月12日本校第1691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103年2月20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30022792號函核定辦理

106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7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107年2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70002070號函核定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碩士在職專班招生事宜,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中國文化大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校辦理碩士在職專班招生作業,應依據「中國文化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規程」之規定,組成校級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第三條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各系、所、學位學程考核項目、各項目考核成績所占比率、評分標準等均明訂於招生簡章中。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中註明理由。面試、術科、實作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文字紀錄應於校級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四條  碩士在職專班各系、所、學位學程招生名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招生名額如需流用,應於簡章明定流用原則,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同院、系、所、學位學程(包括學籍分組)間不得流用。

(二)相同院、系、所、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不包括學籍分組)缺額,得於錄取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第五條  本校碩士在職專班報考資格如下:

一、 符合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及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者。

二、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報考在職專班者應具相當工作經驗年資,其所須年資由校級招生委員會訂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工作經驗」年資之計算,自工作證明書所載日期起算,至招生簡章規定截止日止。

第六條 錄取原則:

一、校級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二、正、備取生錄取順序依考生填寫之志願及其考試總成績高低排列,考試總成績相同者則依同分參酌原則決定排名優先順序。

三、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碩士在職專班之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四、各系、所、學位學程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錄取或遞補正取生缺額之處理方式,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五、遇有其他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校級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將會議紀錄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錄取名單經校級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七條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辦理為原則,且不得將名額分次招生。

第八條 參與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本招生考試者,應主動迴避。

第九條 有關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系、所、學位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項目、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流用原則、同分參酌比序、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成績複查、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經校級招生委員會議審議通過明列於招生簡章中,並最遲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第十條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有疑義,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具名向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校級招生委員會依本校招生糾紛處理規則處理,並應於一個月內正式答復;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並告知申訴人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一條  本項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經校級招生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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