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公布於 2019 年 07 月 30 日
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適用對象 |
優待項目 |
備註 |
注意事項 |
學費 |
雜費 |
書籍費 |
制服費 |
生活費 |
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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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核定徵收之
學費、雜費
(夜間部學分學雜費)
發給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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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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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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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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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應屆畢業生第2學期請扣掉1個月之生活費;新生則自申請經核准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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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讀大專校院在職專班學生(碩士在職專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卹滿、原住民外)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乘以「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請參閱附件學雜費收費標準)。
2. 學雜費( 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不包括代辦費及使用費。
3.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覆請領。
4. 減免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5. 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即停止優待:
(1)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2)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6. 學生轉學及重考,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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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公教遺族
(半公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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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核定徵收之
學費、雜費
(夜間部學分學雜費)
發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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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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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學期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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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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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3/10 |
夜間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7/10)x(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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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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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度
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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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全額 |
1.依據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2.父、母(或監護人)、學生等3人或學生(已婚者)本人及配偶「前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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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度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7/10 |
輕 度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4/10 |
低收入戶學生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全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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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6/10 |
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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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6/10 |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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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減免學雜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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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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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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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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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學院
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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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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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籍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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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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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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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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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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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9/10)
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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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類學系、新聞傳播學系、資料管理學系及特殊教育學系得比照理、工學院收費標準辦理。 |
卹滿軍公教遺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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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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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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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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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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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8/10)
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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