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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公布於 2019 年 07 月 30 日

 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

適用對象 優待項目 備註 注意事項
學費 雜費 書籍費 制服費 生活費

軍公教遺族

(全公費學生)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

學費、雜費

(夜間部學分學雜費)

發給全額

每學期

3,000

每學期

1,250

每月

4,300

本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優待項目係比照「師資培育公費發給標準」辦理,研究生不發給制服費相關補助。

 

應屆畢業生第2學期請扣掉1個月之生活費;新生則自申請經核准之該學期註冊月份起計。

1. 就讀大專校院在職專班學生(碩士在職專班、二年制在職專班)(除卹滿、原住民外)學雜費減免,依教育部規定,其最高可減免數額為「比照日間部相同學院之學士班學雜費收費標準」乘以「各類減免身分類別減免比例」(請參閱附件學雜費收費標準)。

 

2. 學雜費( 或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 不包括代辦費及使用費。

 

3. 在學期中休學、退學者,自離校月份起停發主食費及副食費,已核發各費得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優待之費用,不得重覆請領

 

4. 減免優待以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就學期間為限

 

5. 核准就學費用優待之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即停止優待:
(1)具有依法喪失、停止領受撫卹金之事由者;
(2)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

 

6. 學生轉學及重考,應於入學時,重行檢證申請。轉學生並應填註原就讀學校及年級。

軍公教遺族

(半公費學生)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

學費、雜費

(夜間部學分學雜費)

發給1/2

每學期

1,500

每學期

625

每月

2,150

現役軍人子女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3/10

夜間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7/10)x(3/10)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極重度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全額

1.依據教育部減免辦法第5條規定,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2.父、母(或監護人)、學生等3人或學生(已婚者)本人及配偶「前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不超過新台幣220萬元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7/10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4/10
低收入戶學生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全額  
中低收入戶學生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6/10

特殊境遇

家庭之子女

依各校核定徵收之學分學雜費 減免6/10

 

適用對象

應減免學雜費數

備註

注意事項

工學院

理農學院

商學院

管理學院

文法學院

原住民族籍學生

34,500

34,400

30,200

30,500

推廣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9/10)

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藝術類學系、新聞傳播學系、資料管理學系及特殊教育學系得比照理、工學院收費標準辦理。

卹滿軍公教遺族

19,330

19,224

18,008

17,888

推廣部學生減免方式為:

學分學雜費總額x(8/10)

但不得超過定額減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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