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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學雜費減免申請須知
公布於 2011 年 11 月 18 日

一、申請資格:

凡未領教育補助費,且合乎下列任一資格者,均可申辦(9項中僅能擇1項辦理),教育補助費與減免,二者僅能擇一申請,請選擇金額較高者辦理。已辦理減免且扣抵部份金額,但未繳清其餘款項者,視同未註冊。

二、各類減免身份定義及應繳資料:

※申辦注意事項:

(一) 現行學雜費減免的方案有1.教育部學雜費減免、2.行政院減免學雜費(最高減免每學期1.75萬)、3.其他政府部會補助,以上3項補助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敬請同學擇優選擇

(二) 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就學費用不予減免(身心障礙學生除外)。

(三) 轉學生(降轉生)入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辦理減免。

(四) 在大專校院就讀並辦理減免後才休、退學或取得學位者,在同一教育階段、同一學期已享受就學減免者,不得再重複申請。例如:大一 (上學期) 辦減免後休學。復學時年級是大一 (上學期) 者,則不能重複辦理。

(五) 二專、三專,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

(六) 各類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相關規定可至【虛擬校園»教務學務»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學雜費金額標準表(每學期)查詢。

(七) 依教育部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辦法規定,每學年度僅辦理上、下學期,暑期非正式學期,無法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

(八) 貸款或減免金額為上、下學期實際學雜費,學生不可將當學期學雜費申請延緩至下一學期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學校亦不得將前學期學雜費用,納入下學期註冊繳費單。如違反規定,將依法請同學繳回貸款或減免金額 (例如:暑期學分學雜費費用不得延緩或納入下學期繳費單中辦理就貸及減免)。請辦理就學貸款及學雜費減免的同學妥善規畫各學期及暑期課程修習學分數。

身分別 申辦資格 應繳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

學生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於修業年限內,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

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1份

3.含父、母(或養父母)、學生本人(含配偶)之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4.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

學生之父親或母親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其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者

(如為養父母,則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需登記有收養關係)。

所得總額,依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1)未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2)已成年者: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若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1份

3.含父、母(或養父母)、學生本人(含配偶)之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4.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原住民族籍學生 學生之戶口名簿上註記為原住民族籍者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近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3.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原住民學生就讀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低收入戶學生 學生之父親或母親具有低收入戶證明者(證明內列有學生姓名)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證明內需列有學生姓名。

3.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生之父親或母親具有中低收入戶證明者(證明內列有學生姓名)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當年度中低收入戶證明書1份,證明內需列有學生姓名。

3.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現役軍人子女 學生之父親或母親為現役軍人者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1份

3.含父、母、學生本人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4.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軍公教遺族子女

(卹內)

領有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不含傷殘撫卹令),且在撫卹期限內(撫卹令或證書內列有學生姓名)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初次申請需繳交正本2份。驗核後申請則繳交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撫卹令正本或年輔卹金證書正本,需列有學生姓名(驗核後發還)

3.撫卹令影本或年輔卹金證書影本2份,需列有學生姓名(學校留存)

4.含父、母、學生本人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2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5.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軍公教遺族子女

(卹滿)

領有撫卹令或年撫卹金證書(不含傷殘撫卹令),但撫卹期限已屆滿,或領受一次撫卹金者,視同卹滿(撫卹令或證書內列有學生姓名)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初次申請需繳交正本2份。驗核後申請則繳交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撫卹令正本或年輔卹金證書正本,需列有學生姓名 (驗核後發還)

3.撫卹令影本或年輔卹金證書影本2份,需列有學生姓名(學校留存)

4.含父、母、學生本人之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2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5.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明

詳情請參閱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特殊境遇家庭持有社會局或鎮、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未領有政府提供之補助者。
(證明需在有效期限內、一定要有學生姓名及註明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1.減免學雜費申請表1份(於系統列印,請簽名及蓋章)

2.社會局或鄉、鎮、區公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正本1份,如家中有兩名以上學生,可提交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符」之戳章。(證明需在有效期限內、一定要有學生姓名及註明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3.含父、母、學生本人之3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1份(若上述3人不在同戶籍,則皆需附上;記事欄不可省略)

4.若父母在公立學校或公家機關服務,但未領教育補助費者,請檢附證

詳情請參閱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三、申請各類助學金重複時給付優先順序(政府相關補助,僅能擇一申請)

(例如: 同時申請1與3,只給1,不會給3)

【第1學期】

給付優先順序 項目
1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含行政院減免)
2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3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第2學期】

給付優先順序 項目
1 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2 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含行政院減免)
3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
法務部被害人及其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文化部獎助在臺蒙藏學生就學助學金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
國防部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補助(ROTC)
行政院農業部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恆春鎮公所教育獎助學金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

: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推行「行政院減免學雜費補助」與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均為政府補助款,僅能擇一補助,請同學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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