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9月1日函規定,「...學生如因就學於校外租屋,進而衍生租屋費用支出之事實,請學校基於協助學生立場,於學生申請校外住宿貸款時,審視其租賃契約後,確認所需申貸金額(不逾該校住校宿舍費之最高者為限),也避免增加學生畢業後還款負擔;如學生因故無法提出租賃契約,得請學生具名理由及提佐證資料替代。」是以申請「校外租屋費」之同學,請上傳租賃契約(需註明租屋地址及住宿期間,房東之個資請自行遮掩),或具結並提供佐證資料,以證明有實際租屋事實,方能審核通過貸款校外租費。
2、若無租賃事實之同學,請向台北富邦銀行銀行修改金額,再上傳更新金額後之『撥款通知書』。